摘取 要:文章通过对重庆市九龙坡区招商引资法律服务现状的调查研究,认为现有的招商引资法律服务模式不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建构整体法律服务模式。该模式的创建,通过统合并扩展现有的招商引资法律服务人员,创建整体法律服务团队,了解招商引资各环节,系统地为招商引资获取多样化的服务,能有效地防范控制政策风险,提升引资水平,增进经济持续身体健康发展。关键词:重庆市;九龙坡区;招商引资;整体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水平是取决于一个地区法治环境优劣的最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地区发展软环境好坏的最重要反映。
在我国经济繁盛地区,如上海、杭州等地通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参予招商引资,或由政府联合成立法律顾问团,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熟知法律政策和运作方式的中介优势为融资引资获取法律服务,不仅为客户防治了投资风险,消弭了投资顾虑,也为一些重大项目融资修筑了崭新的思路,为地区招商引资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大力贡献,沦为招商引资中不可或缺的最重要角色。 一、九龙坡区招商引资法律服务现状 九龙坡区是重庆市的工业大区,享有较好的工业基础和较强的产业设施能力,具备多方面的招商引资优势。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招商引资法律服务工作,为提高投资法律环境作出了大量希望。2009年积极开展了“发展环境整治年”活动,发售的十二项提高发展环境的具体措施,在更有外来资金和项目方面获得了相当大效益。
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投资者法律意识的强化,现有的法律服务模式已无法符合市场需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为招商引资获取法律服务的资源较少且缺少有效地管理 目前,区政府在招商引资中获取法律服务的主要是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部门外聘为的法律顾问,法律服务的资源较少且服务具备被动性和分散性。从现实情况看,政府法制办各类法律事务繁复,不有可能设置专职专人为招商引资获取法律服务,其获取的法律服务,主要是对上报的招商引资规定和总合同文本展开审查,对招商引资其他进程,除非在政府指使下,一般不主动参予;而部门新进的法律顾问仅有能通过插手个案为本部门获取服务,在工作机制上相互之间独立国家、集中,一般无法跨部门共享资源,政府也无法依据招商引资工作的明确必须统一调配和有效地管理,无法系统全面地应付招商引资面对的各种有所不同性质、种类的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务。 (二)法律服务参予招商引资不浅 因为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部分政府部门和人员指出法律服务插手是在冒失、挑刺,从而听不进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准确意见,造成法律资源插手较少,无法普遍了解招商引资各环节。
主要反映在四个方面: 1、在招商引资谈判中,缺少法律专业人士参予项目谈判,追随接洽活动,往往导致谈判效率不低,招商引资的风险无法从谈判环节即不予较好掌控; 2、在项目投资者和项目合法性的论证方面,缺少专业律师对投资者现实身份、资金实力及现状的深入调查,无法防治投资诈骗和确保引入项目的质量,甚而造成项目引入后无法按大约遵守; 3、在合约审查方面,虽有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但仅针对的是标准化条款,由于有所不同的项目所属行业有所不同,合约的种类、内容也千差万别,缺少专业律师对个性化的项目合约展开了解审查,合同文本个案审查的质量无法获得有效地确保; 4、在引入项目的先前服务方面,九龙坡区对引入的外来项目设置了项目经理展开第一时间,对重点工业企业创立了“保姆式”指导帮扶系列机制,各经济园区皆聘用了法律顾问,但服务人员中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不足,服务的主动性过于,无法符合企业经营发展中日益增长的法律市场需求。 (三)法律服务主体、形式单一,服务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为招商引资当事各方获取法律服务的主体,除政府法律工作人员外,仅有投资方聘用的律师。 服务主体的单一不致导致服务形式的单一。目前,政府对引进企业获取的先前法律服务,主要是被动的法律咨询和针对特定时期社会热点法律问题举办讲座。
例如,《劳动合同法》施行时,展开集中于的讲经,这样的服务形式具备及时性、热点性。但仅采行此种形式却有的局限性:一是对企业来说是被动的,不一定相符其法律市场需求;二是不具备系统性,无法跨越于企业经营发展的全过程。
服务主体的单一也不致导致服务范围的局限性。谓之资方和投资方的法律工作人员因专业容许,不有可能熟知所有法律,更加不有可能熟知政府政策,造成其在获取服务时力不从心。且主要服务于各方明确的法律事务,主要是特定时段特定法律纠纷的解决问题。法律主体的自身地位和立场要求其不有可能为招商引资获取更加普遍的、各方都信赖的法律服务。
二、在招商引资中引进、建构整体法律服务模式 整体法律服务模式,是所指由政府联合重新组建以律师为主力,以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环保、劳动管理部门等跨行业、跨部门的人员构成的,为政府招商引资获取从项目合法性论证、协议的签定和遵守、争议的解决问题等牵涉到各环节的整体性、综合性、专业团队简化的法律服务的的组织和服务方式。 (一)招商引资中创建整体法律服务模式的最重要起到和优势 招商引资流程中,牵涉到的法律不仅是法律法规,还包括大量的地方政策,牵涉到的部门不仅牵涉到到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还包括国土、规划、工商等大量的行政部门。
企业的经营风险,也不仅是涉诉的案件,更好的是大量的、不必须或无法用诉讼解决问题的行政争议。建构招商引资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对于保证招商项目质量,防范控制政策风险,提升引资水平,增进经济持续身体健康发展具备十分最重要的意义。 1、不利于政府统合并有效地获取法律资源为招商引资服务 建构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创建专业性强劲的专门为招商引资服务的法律团队,不利于统合政府现有的法律服务资源并在数量和质量上加以扩展,解决目前法律服务资源不充裕的现状;不利于统一调配和管理法律资源,超越现有模式中各部门法律资源集中、被动服务的局面。
2、不利于法律服务人员了解招商引资各环节,系统全面地防止和掌控风险 整体法律服务模式的创建,因由政府联合成立,可以统合原先的法律服务人员和部分与企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这些人员因与政府有较好的交流渠道和关系,且熟知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内部工作流程,因此,不利于政府部门和人员在主观意识上拒绝接受服务,也不利于服务人员主动参予服务。从而不利于了解招商引资各环节,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起到。 3、不利于系统地为企业获取多样化的服务,提早为企业防治风险 政府获取的整体法律服务,不利于人组团队中的人力资源优势,从完备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以及提升各部门、各级员工风险掌控意识等方面应从,尤其是可以从法律、政策方面对企业获取服务,指导企业建构法律风险防止体系,获取全方位、多元化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服务团队的主要成员构成 为招商引资获取整体法律服务的团队成员主要还包括: 1、律师 律师作为整体法律服务团队的主力军,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政府涉及部门密切配合,在招商引资的各个环节防止招商风险。人选可以由区内律师事务所引荐,并由政府司法部门考核。确认后签定聘请协议,誓约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出局机制。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公、检、法为招商引资服务,可以积极开展诉前引领、指导,为企业获取法律咨询;探访企业,理解企业的明确法律市场需求;为企业积极开展法律科学知识培训等。
通过司法系统服务渠道的扩展,对引进企业经常性地积极开展法律服务与指导,使引进企业在有力的司法确保下更慢发展。该项服务可以和司法系统政治宣传工作联系,由政府确认政治宣传部门的人员为整体法律服务的联络人。 3、涉及行政部门人员 招商引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企业从投资立项、设立登记及经营管理中牵涉到大量的行政部门,如国土、规划、工商、税收、环保、人力资源等。目前,九龙坡区各经济园区管委会的企业组织部成员中,已包括了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等人员,整体法律服务团队可以涵括上述有数人员,并减少企业日常经营中易再次发生纠纷的劳动、环保等部门的人员。
政府可以在这些部门和单位中登录与企业行政管理事项认识最少的部门中的人员作为整体法律服务的联络人。 (三)全方位、各环节的法律服务范围 1、参予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全过程。
律师的专业知识需要为谈判策略获取全面的法律论证,其执业经验和专业技巧又能为谈判双方带给双赢的结果。 2、诚信状况的调查。对引进方的法人资格和资信状况展开周密调查,以核实其合作诚恳及履行合同的能力,保证欺诈、诈骗等非法行为能有效地防止。
3、项目可行性的法律论证。根据项目双方获取的有关材料,就项目可行性从法律上给与论证,综合分析社会、经济、技术、财务及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开具法律意见书。 4、草拟、审查招商引资合约等法律文书。
根据谈判结果拟定出有权利义务对等、责任义务具体的合约,防范投资目标大但没约束力和保障机制及双方权利义务相当严重不对等的现象。 5、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起到,强化引入项目的后期法律服务。针对项目建设所牵涉到的明确问题,协商、追踪、敦促、解决问题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存在的各类问题,保证企业项目成功建设实施。 (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方式 法律服务团队可以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广泛关心的法律问题,为企业获取多样化的法律服务,指导企业提早防治风险。
服务方式可以使用: 被动性服务,指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当企业经常出现了法律事务并明确提出催促时,法律服务插手并积极开展工作。 主动式服务,即主动征询、调查引进企业的法律市场需求,根据其市场需求决定服务。 系统性服务,即对企业经营中有可能经常出现的法律风险,就某一类法律产品展开系列讲座。
如,知识产权类、企业用工类、合约议定类等,对企业展开提醒与提示。 此外,还可编印招商引资法律服务手册,开办法律服务专线,开会专家现场分析不会等方式为引进企业获取服务。各种方式相互融合,互为补充,为企业获取全面的、系统地、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五)整体法律服务模式的运作管理和确保 该专业团队可由政府法制办联合重新组建,其成员由法制办和部门联合甄选,拒绝接受法制办和部门双重管理,便于政府和各部门统一调配和发挥作用。服务团队作为全职、非常设性的的组织,政府可按照其获取服务的内容和效益给与奖励或费用补贴。 为保证整体法律服务模式更佳地为招商引资服务,政府必需规定两方面的制度:(1)对招商活动的法律服务程序和风险评估程序要作硬性规定,奠定工作制度,以制度奠定招商引资中法律服务的最重要地位。
(2)法律服务团队建构的制度。由政府对联合重新组建的部门、成员甄选、职责、章程、奖励办法、解散和出局机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并制订涉及文件,保证法律服务团队主体地位的合化性和其获取的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较好的制度环境为较好的招商引资法律环境的构成获取基本保障。
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引进并跨越于招商引资全过程,是招商引资工作的高风险性所要求的。其服务模式的奠定,对于政府转变职能,减缓建设服务型政府,创立优质的投资软环境,具备大力的意义。政府及招商部门只有大大增强依法招商理念,统合政府法律资源,为引入企业获取多样化的法律服务,并在过程中大大总结经验教训并加以规范,使招商引资工作更为规范和高效,力求招商引资的数量和质量、效益的统一,才能大大增进地区经济更佳、更慢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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